中国語 | 收藏本站
新闻搜索
 
日本华人新闻
 
 
 
  打印 关闭窗口
【蒋丰读史】与余英时先生话说宗祠“打板子”
作者:蒋丰  来源:日本华侨报  发布时间:8/24/2021 3:10:01 PM
 

2021年8月5日,一个“旧闻”从大洋彼岸的美国传来——8月1日,海外著名汉学家余英时先生在美国寓所去世,享年91岁。

余英时先生曾经先后师从钱穆先生和被誉为“海外汉学泰斗”的我的外祖父——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杨联陞先生。我也一直把余英时先生视为杨联陞先生“最后的传人”。记得上个世纪的1995年,余英时先生应邀到日本学术访问,其间曾在东京国际文化会馆做了一场讲演。他的讲演结束后,我作为日本华文媒体《留学生新闻》的记者,上前联系采访。当时,余英时先生表示很忙,实在没有时间接受采访。这样,我就不得不自报家门,说“我是杨联陞先生的外孙,十分希望对您做一次采访。”这时,余英时先生立即转变态度,热情起来,问我:“你是从中国大陆保定来的?”当时,我听得一头雾水,因为我是在北京出生的。事后,我才知道外公杨联陞及家人曾有在保定读书的生活经历。余英时先生并没有继续追问,而是说:“这次在东京实在没有时间了。过几天,我要回到日本关西大学,我是他们邀请来的访问学者。如果可以的话,你到地方来,我们可以谈一次。”就这样,几天以后,我们在大阪府吹田市——日本关西大学校区宿舍附近见面,做了一次长谈。记得采访结束后,余英时先生坚持请我在附近一家拉面馆午餐,还给我讲了一些外公杨联陞的故事。

那以后,我陆续读过几本余英时先生的著作,比较喜欢他1980年8月在台湾联经出版社出版的《中国知识阶层史论(古代篇)》、1987年1月在台湾联经出版社出版的《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》、1991年在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的《犹记风吹水上鳞——钱穆与现代中国学术》以及2003年1月在上海人民出版社重版的《士与中国文化》等。

这次,余英时先生去世的消息传出后,网上有各种各样的议论。对于我来说,这成为一个促进读书的机会。于是,利用盂兰节小型“三连休”的日子,我在位于日本千叶的别墅,又读了陈致的《余英时访谈录》(中华书局,2012年3月第一版)、李怀宇《家国万里——访问旅美十二学人》(中华书局,2013年6月第一版)、彭国翔编《中国情怀——余英时散文集》(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2年4月第一版)以及家兄蒋力编辑的杨联陞著《哈佛遗墨》(修订本,商务印书馆,2013年10月第一版)。

在这个阅读过程中,我看到了余英时先生1995年在日本关西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写的一篇自传《我走过的路》,其中回忆了自身求学走过的曲折道路。有意思的是,余英时先生回忆起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以后,7岁的自己回到老家安徽省潜山县官庄“乡居八九年”,接受“社会教育”的经历。其中一段,余英时先生这样写道,“我的故乡官庄,有余和刘两个大姓,但两姓都没有大地主,佃农如果不是本家,便是亲戚,他们有时交不出田租,也只好算了。我从来没有见过地主凶恶讨租或欺压佃农的事。我们乡间的秩序基本上是自治的,很少与政府发生关系。每一族都有族长、长老,他们负责维持本族的族规。偶尔有子弟犯了族规,如赌博、偷窃之类,族长和长老们便在宗祠中聚会,商议惩罚的办法,最严重的犯规可以打板子。但这样的情形也不多见,我只记得我们余姓宗祠中举行过一次聚会,处罚了一个屡次犯规的青年子弟。”余英时先生特别强调,“中国传统社会大体上是靠儒家的规范维系着的,道德的力量远在法律之上。”

余英时先生的这番亲身经历,这番回忆话语,给人们展现了一种牧园田歌式的乡村温馨、和谐景象。我在想,先生写这篇文章的1995年,应该是他65岁的那一年。一般来说。人到了这个年龄,回忆起少年往事,内心都会是静谧、眷恋、回味无穷的,“负能量”常常被忽略不计的。这,或许也是人之常情;这,或许也是家国情怀的一种“侧漏”。

有人会问:当年,在中国乡村,“赌博、偷窃”,能算什么大事吗?当然,与“杀人、放火”比起来,肯定算是“小事”的,与“谋反、大逆”比起来,更是不足挂齿的“小事”。但是,在中国乡村,它就算是“大事”,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中国最基层的社会秩序。所谓“基础不牢,地动山摇”。

有意思的是,在中国的乡村,人们一直把“赌博”与“盗窃”紧密相连的,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。比如,清代道光二十八年广东南海《廖维则堂家谱》指出,“赌为盗源,最坏风俗。”清代同治七年江苏江都《孙氏族谱》指出,“嫖赌乃破家之兆,盗贼之由。”清代同治九年安徽桐城《刘氏宗谱》“禁嫖赌”规定中写明“赌博者,盗贼之源也。”清代同治十一年安徽潜阳《李氏重修族谱》“禁赌博”规定中也指出,“赌博者,盗贼之源也。”清代光绪十一年江苏润城《京江赐礼堂戴氏重修家乘》也说,“凡赌博游荡,皆不安生理之人。与盗贼相近。”清代光绪二十年江苏晋陵《奚氏宗谱》中也有“谚云:‘奸近杀,赌近贼’”的说法。清代宣统元年湖南湘潭《白沙陈氏支谱》卷首也有“赌博乃淫盗之源,是非之薮也。”

当年,什么属于赌博呢?清代同治七年江苏江都《孙氏族谱》指出,“掷骰、骨牌、纸牌、围棋、象棋、抛钱、双陆,皆赌也。”1935年(民国二十四年)江苏毘陵《陈氏宗谱》中有明确规定:“掷骰、抹牌、布棋、斗纸、双陆、抛钱,皆属赌也。”这些,有的在今天已经失传了,有的在今天已经变形了。

对于这些“赌博、偷窃之类”,余英时先生说村里的“族长和长老们便在宗祠中聚会,商议惩罚的办法,最严重的犯规可以打板子。”不错,清代光绪二十四年浙江鄞城《华氏宗谱》就在卷首明确规定,“嫖赌者,宗长可杖。”清代宣统三年江苏京江《盛氏重修宗谱》中规定,“子孙或有赌博无赖,违越礼法者,秉于家长,执之,告于祠堂,声其罪而痛责之,以冀改过自新。”

但是,这种“打板子”,到底是打多少呢?余英时先生没有说,或许他当时的年龄让他还不足以关心具体的“板数”。我则看到清代嘉庆三年江苏丹阳《尹氏重修族谱》卷十四中有这样的规定:“子弟倾家荡产,为非丧命,每由赌博而起。通族严禁。凡斗牌、掷骰者,重责二十。窝赌放头者,倍责。”清代同治八年江苏毘陵《费氏重修宗谱》卷一中规定,“赌博、打降犯官究处者,再责四十板。”清代光绪元年安徽合肥《邢氏宗谱》卷一规定:“凡为贼盗、刁拐、酗酒、打降、赌博、奸情、窝赃、匪类,被人告犯,已受国治者,始免家规;未受者,责三十,勒呈悔过。”清代光绪十九年浙江萧山《沈氏续修宗谱》卷三十四规定:“赌钱、耍拳、踢踘、抛砖、打瓦,违者重责三十板。”这样看来,因为赌博被抓到祠堂的,各地乡村“打板子”的标准不同,起步应该是二十大板,上限或许在四十大板。这样做,是不是太狠了一点?其实,只要看看《大清律·刑律》中有关“赌博”的罚则——“凡赌博财务者,皆杖八十,摊场财物入官”,就可以知道“乡亲们”——族长、长老们已经很给面子了。清代乾隆年间李百川在章回小说《绿野仙踪》中第二十二回“断离异不换遭刑杖,投运河沈襄得外财”中,写那些在县衙门挨了四十大板的人,惨痛的好像“割去皮肉好几块,疼得昼夜呻吟不已”。我猜想,族长和长老们的“板子”应该不会这么狠的,毕竟是街坊邻居,抬头不见低头见的。

余英时先生说“最严重的犯规可以打板子”,我只能说那是余家祠堂的慈悲了。从我看到的清代祠堂中有关“罚跪香”、“违者罚银”、“违者重罚其家主”、“罚及主家”、“停胙”以及“送官惩治”、“即革出祠堂,秉官处治”、“呈官究治,不许入祠”等等的规定中,就可以知道中国的“宗祠惩罚”是多种多样的,并且十分严厉的。

感谢余英时先生,因为他的这篇回忆文章,让我梳理了手头能够看到的祠堂与宗谱的一些史料。也谨以此文追念余英时先生。(2021年8月15日写于日本千叶别墅)

 
   
   
 
   
IT
公司简介 | 事业介绍 | 广告服务 | 印刷服务 | 订阅《日本华侨报》 | 联系我们 | 信息保密政策 | 版权与免责声明
 
 
(株)日本新華僑通信社
 
邮编:102-0083 住所:東京都千代田区麹町2-4-10三誠堂ビル3F
电话:代表 03-6261-9200 编辑部 03-6261-9401 营业部 03-6261-9400
Copyright © 2004 JNOC, All Rights Reserved