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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却不单亲,日本干了件好事
作者:颜丹丹  来源:日本华侨报  发布时间:6/21/2022 4:00:31 PM
 

俗话说:“百年修得同船渡,千年修得共枕眠。”但当婚姻出现破裂的时候,不仅千年修行的成果毁于一旦,就连革命友谊的小船也说翻就翻。在这个过程中,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,尽管会在分割财产方面决裂,但也会因为孩子的存在而“藕断丝连”。究其原因,除了血浓于水的骨肉亲情外,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系亲情的关键。

但根据日本《民法》第819条规定,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,夫妻只能有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(日语称之为亲权者)。孩子尚未出生时父母离婚的,母亲行使法定监护权;孩子出生后经过父母协商,父亲也可以成为法定监护人。但无论哪种情况,在现行法律规定下,法定监护人只能是父母一方,而不能是双方。

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,可以直接对孩子进行监护和教育,决定孩子的居住地,并且能够掌管孩子的所有财产。也就是说,没有法定监护权的父亲或母亲,在孩子的学习生活中和成长过程里,很难实际性地参与和干涉。日本近几年每年约有20万对夫妻离婚,这其中约有1/3的离婚夫妻出现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,或者抚养孩子的一方限制对方探视等问题。这些问题渐渐演化成了社会现象。

日本内阁府曾就离婚家庭的育儿问题展开过民间调查。其中,有大约一半的参与者表示,希望能实施“共同抚养”的模式。法制审议会也在近期向日本法务省提交建议,希望能够修改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规定,允许离婚后的父母双方都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,行使“离婚后的共同亲权”。这项提案在2022年6月得到日本法务省的认可,预计将在8月份的《民法》修订案草案中得以体现。

换言之,8月份之后,关于离婚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民意,将受到法律的直接支持和保护。对于在日本生活的华人华侨来说,无论是同为中国籍的夫妻,还是中日国际婚姻,只要离婚时适用的准据法是日本《民法》,都可以申请共同抚养子女。

相比于一方抚养,双方共同抚养不仅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,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非抚养一方逃避责任的情况。

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,夫妻双方中,妻子是家庭主妇,虽然育儿经验丰富,但是没有稳定收入,丈夫是公司职员或者经营者,虽然收入较高,但很少参与孩子学习生活。这也是日本比较常见的家庭模式。这类家庭一旦解体,通常女方会成为亲权者即法定监护人,但孩子和自己的生活开销,又依赖于男方支付的抚养费。在这种情况下,女方很担心男方将来会拖欠抚养费,尤其是在中日国际婚姻中,男方拖欠的情形屡见不鲜。

“共同亲权”如果取代了“一方亲权”,就意味着夫妻离婚后仍旧双双承担法定监护人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,不仅要实际参与子女的成长,还要共同承担照顾其生活的经济保障责任,相比于一方亲权下另一方的“债务人”角色,显然共同亲权模式下的离婚夫妻,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更加平等,法律约束力也更加直接。(作者系在日中国律师)

 
   
  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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